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估和奖惩约束机制。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指导。
办法明确,对申报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申报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而对保护工作不力、年度计划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一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保护责任单位予以调整。
办法提出,实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年度复核评估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由认定批准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