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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征求意见:网络主播、表演经纪机构将纳入行政监管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1/7/15   作者:   地点:北京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

《办法》的出台将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不得无证经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但相关机构在调研中发现,其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

为此,《办法》第四条提出,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与线下演艺经纪机构、艺人经纪等管理一致。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首次明确经纪人配比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同时具有线上线下两方面特征。从线下经纪活动方面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与线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的业务基本重合。从线上活动上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深度参与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线上线下统一管理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核心原则。《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这也是首次明确限定经纪人员和网络表演者的人员配比。

此外,《办法》对经纪人监督、管理和提升主播提出明确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提升签约的网络表演者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网络表演技术、技巧、技能和从业规范,提升网络表演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完善网络生态治理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也给网络生态治理带来了挑战。一些虚假宣传、通过打赏排名诱导用户消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为此《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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