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了《国家文物局关于修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进行修改,并于4月30日起施行。
在《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在《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同时删去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在《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