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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文旅项目用地迎政策利好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019/2/21   作者:   地点:北京

近日,江西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市场开拓难、转型难、融资难等问题,意见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支持转型升级、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强化组织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30条高含金量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为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降低投资成本,意见明确,将深入实施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建设运营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支持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没有基准价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之和。

意见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算。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到,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深入挖掘“江右商帮”等为代表的独特赣商精神和文化,积极培育“厚德实干、义利天下”的新时代赣商精神,鼓励各地将知名优秀企业家写入地方志,通过大力讲好江西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故事,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以下为意见全文: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有效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坚决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1.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鼓励国有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资参股民营企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破除行政垄断,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市场垄断,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地方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深入实施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建设运营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实施“民参军”数量倍增计划,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探索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营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良好环境。支持“民参军”企业项目进入省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给予各类专项资金和省军民融合发展基金支持。

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算。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总额的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政府采购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及时全面向社会发布采购清单和招标结果,做到公平透明。开展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打压、歧视民营企业的行为。

二、进一步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把防风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改革监管考核机制,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拓宽融资途径,降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税务等各类难题,做好科技创新型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积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探索联合信用增进措施,推动省内金融机构、省内担保公司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帮助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缓解流动性风险。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等专项金融债券给予补贴。紧密跟踪央行政策,用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通过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能力。

6.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未经央行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纳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SLF)等工具合格抵押品范围。支小再贷款资金重点支持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加快建立新型政银企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科贷通”“银税互动”等融资产品规模。鼓励银行发放3年期以上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完善制造业核心关键领域补短板金融配套政策,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创新设立专项贷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落实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奖补措施予以正向激励。

7.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树立“有求必应、合规授信、应贷尽贷、全程留痕”服务理念,加快推进优化小微客户融资服务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小微客户贷款便利度、覆盖面和满足率。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评审技术,通过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开展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行动,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融资提供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快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推动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风险补偿机制,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效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

8.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组建10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救助基金,做好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的资金募集、投放、管理等工作,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帮助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行业等重点民营企业以及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制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资金。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

三、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强化政府规划、政策和资金引导,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引导民营企业利用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培育和发展新的产业集群。

9.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建设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鼓励民营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研制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药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实行保险补偿和市场推广应用奖励。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共享“双创”资源。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10.支持民营企业产业升级。深入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等战略,重点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推动集群式发展。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民营经济向中高端产业布局和转型。大力推动“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遴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进入省级“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鲁班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国际品牌、国内品牌,对认定为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扶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应用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提高民营企业标准化水平。 11.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给予重点倾斜,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出口投保、年度保额在6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全额补助,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积极拓展高技术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的替代进口来源,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12.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对民营企业开展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省注册的,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规定给予财税支持。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注册地政府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四、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持续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推动政策红利尽快转化为企业红利,进一步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

13.降低税费负担。将减税降费纳入全省综合性督查范围,推动国家已出台的增值税改革、支持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减税降费政策,以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深入清理金融、物流、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人才流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14.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优化发展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围绕企业开办注销、施工许可等重点领域开展对标提升行动,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当场办结,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四联合”、承诺制、政府代办制等改革。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完善“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高标准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持续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接入,进一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优化服务、降低成本。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办理程序,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

15.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积极降低人工成本,落实国家降低各项社保缴费费率政策,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相对稳定,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保持社保费现有征收方式稳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费接续问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支持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没有基准价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之和。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综合采取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增量配网改革试点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开展小微企业办电零上门、零审批和零收费“三零”服务,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简化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程序,减免掘路开挖规费,推动小微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支持符合条件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采用“门站价+配气价格”的模式,对大型工业“煤改气”新增用户直供。

16.降低物流成本。全面落实好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对通过ETC通道下高速并使用赣通运政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六折优惠。继续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范围。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对收费和罚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许收费和罚款。加快“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推动建立民营企业产成品、原材料等铁路运输量价互保、以价促量机制,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现代化物流基地,建设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模式的物流信息共享平台。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产权、激发优秀企业家精神决策部署,健全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制度体系,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放手发展。  17.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快速调处机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防范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防止将民营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的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整治,定期梳理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PPP项目等方面的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兑现。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18.完善民营企业保护机制。完善省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职能,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支持各地统战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与政法机关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支持各地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新模式,为民营企业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建立健全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发挥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围绕企业家涉法需求,开展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典型侵权案例专题调研,为党委、政府健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19.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在条件允许情形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涉案企业和人员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20.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案件,重点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申诉、企业改制纠纷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健全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各职能部门以帮助整改为主,不予行政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健全党委、政府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21.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制度,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经济顾问,提高政策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注重各类政策的衔接和协调,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产业政策调整要给企业留一定缓和期和空间,提高可预期性。

22.推动政策落实。研究制定细化配套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推动各项政策细化落地。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推动政策集成化、具体化、管用化,让企业看上去明白、办起来简单。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对产权保护、激发优秀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等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开展专项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23.提高监管的公平性。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行政执法人员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同等对待。

2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杜绝随意执法。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纠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分类制定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严厉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深化“五型”政府建设,以“事事马上办、人人钉钉子、个个敢担当”的精神,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关心民营企业家成长,更好地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25.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制度,建立政协委员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络机制,多途径、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推动形成政企沟通常态化互动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制度,完善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开发区制度,深入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持续推进科技精准帮扶、金融定向帮扶、产业链对接帮扶活动,推动形成入企走访精准化帮扶机制。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受理、交办、解决制度,整合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江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等渠道,建立全省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推动形成企业诉求制度化解决机制。鼓励各级开发区设立工商联(总商会)组织。

26.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网络化、智慧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优秀企业家服务档案,完善优秀企业家户籍、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等配套政策,为优秀企业家提供一站式服务。深入实施“百名领军型企业家、千名成长型企业家、万名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的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百千万”培训工程,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每年输送一批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接受培训。

27.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深入挖掘“江右商帮”等为代表的独特赣商精神和文化,积极培育“厚德实干、义利天下”的新时代赣商精神,鼓励各地将知名优秀企业家写入地方志,通过大力讲好江西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故事,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做好每3年一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江西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评,做好江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等工作。开展好“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积极组织申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继续组织开展江西企业100强、江西民营企业100强评选。

八、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28.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搭建桥梁、优化服务,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

29.加强政策宣传。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以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建立省级跨部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便捷服务。组织主流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多视角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凝聚创业创新正能量,让民营企业家成为新时代社会明星。

30.强化激励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依据。  

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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