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峥在博客上为自己鸣冤叫屈
“我只希望这样的日子早点过去,恢复平静的生活。”4月3日,在位于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绘画工作室里,王宏峥对记者说。
王宏峥是业内一位颇有名气的人体油画画家。但自去年四五月份以来,他一直为一桩被媒体称为“裸模状告画家”的官司弄得心神不宁,无心作画。
纠纷缘起裸体油画《尘》
王宏峥是北京市油画学会会员、中国名家艺术研究院油画院副院长。1998年,他从天津师范大学油画系毕业来到北京,成为北漂一族。后来,他与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美术系、同为“北漂”的苏女士结婚。十年后,苏女士不再作画,转而专职经营画廊。
2006年至2007年9月,王宏峥进入中国艺术研究院油画创作研究室深造。本文叙述的故事就缘于此,因为王宏峥在此期间认识了如今与他对簿公堂的王樱璇女士(注:王樱璇接受湖南卫视采访时表示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那时,她在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班进修,两人通过与王宏峥同在艺术研究院进修的老乡认识。
王宏峥介绍,2007年初,《尘》系列的创作构思已经在脑海中形成。他打算选择“女人、鱼、燃烧的蜡烛”作为这一系列绘画语言的载体,借以刻画美丽圣洁的灵魂。之后,他通过朋友、模特公司等渠道挑选创作所需参照的人物模特。因为在一个人物身上无法找到内心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他同时挑选了三个模特作为《尘》系列作品的参照原型,并在支付过约定的每人2000元报酬之后拍摄了照片。王樱璇就是三位中的一位。
2009年4月,在中华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上,《尘》系列作品受到业内好评。展览结束后,王宏峥的作品被大量转载、发表。
正当他暗自欣喜时,一场风波悄然而至。
诉讼前的警告
不久,王樱璇来到了王宏峥的工作室。王宏峥说,王樱璇来访的大致意思是,因为他画过她,参照过她,应该给予她模特费之外的再次回报,并明确提出给10万元,否则,就要起诉他侵犯了肖像权。
王樱璇的到来让王宏峥感到意外。他揣测:“她有所耳闻这次展览效果,看到媒体上的宣传,她认为我现在出名了,这里面应该有她的功劳。”
王宏峥觉得,该支付的报酬早已支付过了,再次索要报酬的行为近乎敲诈。于是,他将她请出工作室:“我并没有在画面中署名其中人物特指某某人,或者有亵渎的意图。你凭什么认定我画中人物就是你?我只能告诉你,我画面中人物的某一点,可能与你相像,但创作后的人物整体形象绝不是你。”
王宏峥以为王樱璇只是想威胁一下自己,但几天后,她带着两个人再次来到画室,扬言如果不给钱,就毁掉工作室里所有的作品,并且强行查阅电脑,把她的照片全部删除。还说不给钱以后就不许再画她,以前的所有作品也必须销毁。
王宏峥觉得“作品的宣传展示要获得模特的认同,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的说法很荒谬。他在博客中质问:“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那么,假如模特永远不允许我的作品参展面世,是不是我的作品就要被永远置之高阁,抑或销毁呢?”
一审认定属“临摹绘画”构成侵权
两次严词拒绝之后,王樱璇有一年多时间没有找王宏峥,他以为事情就此过去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11年初,王樱璇再次来到工作室。这一次,她的态度不像以前那么强硬,但依然反复强调大家知道她做过模特后对她生活的影响、对她精神造成的严重打击。她要求王宏峥书面承认画过她,并且承诺以后不再画她。最后,王樱璇提出,只要给钱,这事就算了结。
王宏峥态度明确,以这种方式“敲诈勒索”,他不可能接受。
王宏峥事后知道,王樱璇悄悄对这次谈话录了音。
2011年6月,王樱璇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她在起诉书中诉称,2011年初听到朋友、同事和学生家长对她议论纷纷,才得知以自己为原型的裸体油画在一些展览和杂志上发表,并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她认为油画作者王宏峥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王宏峥对王樱璇提起诉讼并不感到意外,反而有一丝轻松。因为问题早一天解决,他就能早一天恢复平静。他对一审并没有重视,连庭审都没参加。他认为,比照那些非常出名的公众人物的判例,即使败诉最多赔一两万块钱,如果用一两万块钱能买来平静,也算值了。
但判决大大出乎王宏峥的意外。雨湖区法院认为,尽管画家认为油画相比于照片已与王樱璇有较大差别,同时作品中还融入了主观创造,但王樱璇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油画肖像与其本人的一致性,属于“临摹绘画”,因此侵犯了肖像权。同时,王樱璇的裸体属于其隐私,画家未经准许就擅自发表也构成了侵权,而且还破坏其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因此又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最终,法院根据该油画公开拍卖价是24万余元、被告发表了多幅油画等情节,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王宏峥不服,提起上诉;同时,王樱璇也认为赔偿金额太少提出上诉。
2012年3月30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截至发稿,法院尚未宣判。
三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裸照因何而来。
王樱璇在接受湖南卫视采访时说,她在进修时认识王宏峥,他谎称自己离婚,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要求给她拍照作为纪念。知道真相后,她与他分手回到湘潭。
一审判决书表明,王樱璇在法庭上出示了他们一起出游的亲密照。但王宏峥及其妻子苏女士都向记者证实,王几乎与每一位模特都有类似亲密照,照片并不能证明他俩是恋人关系。
雨湖区法院也在红网湘潭论坛发帖说明此案情况。法院认为,王樱璇与王宏峥不是模特与画家的关系,而是朋友关系。2007年,为纪念双方感情,王樱璇同意由王宏峥为其拍摄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个人收藏。
王宏峥对两人曾是恋人关系的说法坚决否认。他说,他和她只有几面之缘。裸照完全是为创作而拍摄,而且拍摄过程有第三者在场。“难道给女朋友拍裸照会让第三者在场?”他反问。
王宏峥、其妻苏女士及另外一位当时与王宏峥一同进修的女画家均告诉记者,他们是在艺术研究院的一次讲座中认识王樱璇,讲座结束后王宏峥开车送她们回去,王宏峥当时就向王樱璇介绍了妻子。因王宏峥在艺术研究院进修,苏女士经常出入此间,王宏峥所有同学都知道他们系夫妻关系,他从未隐瞒过婚姻状况。一位曾为王樱璇提供证据的与王宏峥同班进修的同学也发表书面声明,表示王宏峥从未隐瞒已婚事实,未曾目睹和听闻当事人(王樱璇和王宏峥)有恋爱的私密举动。
焦点二:王宏峥是否支付报酬,王樱璇是否同意发表。
一审判决书表明,王樱璇说因为双方是恋人关系,拍摄裸照是为了纪念,王宏峥没有支付报酬。此外,她还曾借给他2万元用于筹建工作室。那是她母亲在2008年3月份汇到他的建行卡上的。
对此,王宏峥的妻弟认为,她出示的这份证据完全站不住脚。他分析说,那是一张红色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而这种红色的汇款单根本无法进行跨行汇款,只能进行地址汇款(即汇给某某地某某人)。
苏女士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投资筹建合同。她告诉记者,王宏峥筹建工作室是有人投资了150万元,他们自己根本没出钱。她查阅了王宏峥的两张建行卡自那时以来的所有流水,根本没有王樱璇所说的那笔汇款。
一审判决书指出,王宏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樱璇当时收取了2000元酬劳,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樱璇同意以其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和拍卖。据此,酌情判决王宏峥赔偿王樱璇30万元。
王宏峥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事项,包括他在内的绝大多数画家,都不会与模特(包括裸模)签订书面协议,而是按照事先的口头约定,拍摄或绘画前后支付报酬。除了说这是行业惯例,他实在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樱璇当时收取了2000元酬劳并同意以其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和拍卖。
对于一审认定为赔偿依据的24万元拍卖价格,王宏峥告诉记者,为推广其作品,2008年时他将包括以王樱璇为原型的作品在内的一批作品送给了台湾一位画廊总监许广浩先生,2009年参展时是从台湾拿回来的;而24万元的网上拍卖价格,则是许广浩为推广他的画作而自己推出并且自己拍回的,他本人并未因此获利(许广浩告诉王宏峥,如果没有拍到100多万元,他是不会出手的)。
焦点三:王樱璇以模特的身份出现在《尘》系列中是否经过其本人同意。
王樱璇本人表示,她是画家、教师,不是模特,但多位受访画家及专家表示,当一个人成为别人绘画的参照对象时,他就是模特,王樱璇充当过模特(哪怕仅仅是一次)与她是画家、教师并不冲突。因此,王樱璇是《尘》系列中的模特之一这一点并无疑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她成为其中的模特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即是否经过她本人的同意。
一审认定,王宏峥未经王樱璇许可,将其裸照绘制成油画并在杂志、网络上发表。
而王宏峥说,艺术作品属于人类共同的精神产品,理应让更多的人去认知。《尘》系列不是一幅作品,其中的模特也不只有王樱璇一个人,如果王樱璇不是其中的模特,或者她同意以其裸照绘制油画但仅限于个人收藏,那无疑是拿自己的艺术生命开玩笑,这样荒谬至极的事情,不可想象。
模特能否主张肖像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未对艺术创作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据媒体报道,此前在两个类似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截然相反: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起素描模特诉出版社讨肖像权的案例时认为,素描这种绘画形式的肖像在客观性上,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与原人物相差较大,驳回了模特的诉讼请求。另一起是,模特起诉1989年中国美术馆全国首届人体油画大展主办人,认为展览和画册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宏峥希望自己的痛苦经历能换来一个有关于此的明确规则,或者形成一个经典判例。“事情至此,50万元的索赔对我来说已经不是什么天价。我为这个事件牵扯的精力、浪费的时间已远超这个价值。这一个案具有代表性,关于艺术家们著作权与模特肖像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希望可以得到司法支持,健全相关机制。”
王宏峥说,模特是艺术家创作过程中内心理想形象的某种参照。模特仅仅是画家笔下的一个元素,画家根据创作的需要,可以将一个或多个模特的形与神按主观意识组合,根据画面需要、创作需要、所阐述观念的需要,在画面中再次提炼,艺术家的创作目的并不是要刻画出某一模特的具体形象。“艺术创作根本就谈不到肖像权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表示,画家的著作权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包括画家在内的任何主体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便是教学、研究等公益使用,也要征得原像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如果不能证明是在经过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以其裸体照片为蓝本创作油画进行展览、发表和拍卖,且油画中的形象又确实与原告的原像相同或相近,即认识原告的人能够从形象中辨识出原告,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被告就构成肖像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接受采访时则表示,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模特原则上不可以对以其为原型的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主张肖像权,因为当他同意成为模特的时候,就视为已经让渡了作品的肖像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亦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以人体模特为原型创作的作品可以视为艺术品公开。
抛开两人之间的关系纠葛,如何界定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或许是这一案件的最大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