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一起律师事务所起诉中国艺术研究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诉称: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在2010年初找到该所,希望该所为该院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且双方对合同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自2010年4月起,因基于对中国艺术研究院的信任,在双方未签订书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情况下,该所为该院及其下属单位提供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包括草拟、审核、修改各类经济合同及诉讼、仲裁等相关服务。该所在接受该院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多次要求与该院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该院均以单位内部手续问题耽搁,后该所于2011年3月向该院邮箱发送了要求支付律师费的函,但该院至今仍未支付。该所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合同,但该所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且中国艺术研究院多位领导均对该所的工作表示满意,故该院应依据合同履行义务支付费用,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中国艺术研究院支付法律类顾问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3767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